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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远读《吏学指南》|大时代中的小书

发布时间:2023-05-27 16:18:05蒋莲燕来源:

导读 原标题:王志远读《吏学指南》|大时代中的小书 《吏学指南》...

原标题:王志远读《吏学指南》|大时代中的小书

《吏学指南》,(元)徐元瑞撰,郭超颖点校,凤凰出版社2022年6月出版,115页,48.00元

《吏学指南》又名《习吏幼学指南》,是元代徐元瑞编撰的一部吏学启蒙读物。徐氏字君祥,吴郡(今江苏苏州)人士,生平事迹不详,不过全书征引文献极为丰富,不下六十种,且经史子集之书皆有涉及,可见他除了是一名业务娴熟的老吏外,还是一位学养深厚的汉族儒士。元朝自世祖忽必烈始以吏治国,故而“聪明才智之士,志于功名者,以吏为师,儒者之道或几乎息矣” (蒋易《送余从善赴京序》)。科举不兴,由吏入官几成下层知识分子跻身仕途的唯一路径,正所谓“我元有天下,所与共治出刀笔吏十九” (揭傒斯《善余堂记》)。如此时代,出现《吏学指南》这样一部书乃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关于《吏学指南》的编撰,徐氏自序说:“摘当令吏用之字及古法之名,首冠以历代吏师,终继于恕刻轨范,类成一书。”书前所冠“历代吏师类录”,先明胥吏上应上帝、土公两星,以得天文理据;又以时间为纲,列举历代吏师,将先秦至宋代有名的先贤都纳入了“吏”的范畴。由此,胥吏被塑造成承天而兴、渊源有自的职业。录中所列“吏师”在其所属时代多为高官,譬如周代之太傅周公旦、秦代之丞相李斯以及汉代之相国萧何,皆是如此,其意在激励为吏者砥砺奋进,取得较高的政治地位。元代吏制特殊,为吏亦可入仕,官、吏之间并无明显界限,“曰官曰吏,靡有轻贱贵重之殊。今之官即昔之吏,今之吏即后之官。官之与吏,情若兄弟。每以字呼,不以势分相临也” (吴澄《赠何忠德序》),可见徐氏所倡深合当时的政治环境。

不过,这种倡导似乎还能反映出更深层次的问题。元代穆虎彬所刻《吏学指南》有云梦县人石抹允序,其文盛称穆氏刻书美意,而于作者毫无褒赞,甚至但称徐氏,不称全名。其时石氏为承事郎,品秩不高,却可轻视徐氏,可见徐氏在撰此书乃至于传刻之时,亦不过普通胥吏。徐氏所在的吴郡原为南宋疆域,宋灭以后方才纳入元朝版图,隶属江浙行省。在元代的“四等人”制度中,徐氏属于最末的“南人”,政治起点可谓极低。如此看来,徐氏倡言“居官必任吏”,似非以过来人的身份教育后辈,反而有几分激励自身的意味,此类录中暗含了徐氏对政治晋升的强烈愿望。然而元朝统治者对“南人”为吏有很大限制,甚至规定江南三省(江浙、江西、湖广)的吏员不能够迁调他省,只能在三省内互相迁调 (揭汯《有元故礼部尚书秘书卿贡公神道碑铭》);元武宗时期更是规定“南人”不得担任廉访司书吏,时任者须马上调离 (《元典章》卷一二《保举官员书吏》)。在这样的社会现实下,徐氏跻身显位的愿望大概率只能成为空想。

正文凡有八卷,前七卷“摘当令吏用之字及古法之名”,编列条目,逐一解释,实为辞书的体例。徐氏所拟条目内容宏富,“吏员”“行止”“才能”诸条,关涉吏员的各类称号及其所应具备的专业素养;“郡邑”“府号”诸条,关涉全国各地行政区划;“官品”“官称”“吏员”“统属”“除授”“世赏”诸条,关涉中央及地方政府的官吏制度;“仪制”“旨判”“诸此”“玺章”“公式”诸条,关涉政府公文的各种格式和体制;“三典”“三罪”“五纠”“五禁”“杂刑”诸条,关涉一般的律法知识;“五父”“十母”“服制”“亲姻”“户婚”诸条,关涉基本的社会关系和风俗;“狱讼”“推鞠”“勾稽”“钱粮造作”“征敛差发”“诸纳”诸条,关涉官府基本的行政任务……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就《吏学指南》的编撰体例而言,较之于一般的官箴书,更类似于《大元通制条格》这样的官修政典,所不同者,《条格》所设条目下记载的是系有年月的行政故事和相关文书,而《吏学指南》则是单纯地解释条目本身。

值得注意的是,《吏学指南》对这些政典中所录文书中的专门词汇进行了解释,譬如《通制条格》卷三《户令·婚姻礼制》云:“礼部呈:‘契勘人伦之道,婚姻为大。’”《吏学指南》卷二《发端》“契勘”条云:“谓事应推验而行者。”又如《条格》卷六《选举·举保》:“看详今后缺官,省部铨选,自有季报照勘铨注,各衙门例合保用者,亦须保选相应人员,如违严加究治。”《吏学指南》卷二《发端》“看详”条云:“谓审视辞理,善为处决者。”又如《条格》卷七《军防·看守仓库》云:“如是库司勾当并支纳人员出库,仰沿身子细搜寻,但有隐藏官物,即便捉拿,解赴省部,照依扎撒处断。”《吏学指南》卷四《法例》“大扎撒”条云:“谓依条例法度也。”

这样的体例,其实与写作定位有关。徐氏既名是书曰《习吏幼学指南》,其目标读者不言而喻。所谓习吏,即见习吏员,元代吏员制度所涉及的官府公务人员,大致可分为见习吏员、吏员以及官员三个层次,吏员可以通过出职制度担任官员,吏员则从见习吏员中选拔而来。学者许凡指出,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府衙门中,见习吏员的数量极多,平时做吏员的助手,主要担任贴书、写发等职务,是元朝官府中不可缺少的部分(许凡《元代吏制研究》)。贴书、写发都是涉及官府文书档案的职务,要求从业者对当时的社会情况有相当的了解,并熟练掌握当时的各类文书和法律用语,因此采用辞书式的编撰更合时用,是书能够广泛流传,盖亦缘此。

《吏学指南》还有浓厚的儒学色彩。对渊源久远的词目,徐氏引经据典加以解释,譬如卷六《狱讼》“自伤残害”条:“《孝经》云:‘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先王立法,不独禁其损伤于人,而自伤残害者亦所不容。盖自伤有成残疾者,有不成残疾者,避事者,有非避事者,全在用法临时推意决之。”除此之外,徐氏还借鉴了经书的逻辑框架,譬如卷一《六曹》以《周礼》“六官”相比附,“吏”“户”“礼”“兵”“刑”“工”,分别对应天官冢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马、秋官司寇以及冬官司空;又如卷三《八议》,下分“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八条,小注云:“即周之八辟也。《礼》云:‘八辟丽邦法,附刑罚。’”

通晓儒学是元代吏制自始至终的要求,“司、县司吏,听本处耆老、上户人等,于概管户内询众推举性行循良、廉慎无过、儒通吏事、吏晓儒书者补充。不得将不谙儒吏、不应之人保充” (《元典章》卷一二《试选司吏》),但这更多地是因为儒生的文化素养较高,能够胜任吏员的工作。徐氏在书中引入儒学内容固然与此相关,但也有纠正时弊的意图。以幼年补习吏担任贴书、写发存在非常大的社会问题,至元九年(1272),陕西四川道提刑按察司使覃嘉云:“府县人吏,幼年虽曾入学,仅至十岁已上,废弃学业,辄就吏门中书写文字。礼义之教懵然未知,贿赂之情循习已着,日就月将,熏染成性。及至年纪成长,就于官府勾当,往往受赃曲法,遭罹刑宪,不可胜数。详此,盖因失学未尝读书,心术不正所致。” (《元典章》卷一二《人吏优假读书》)徐氏对此深以为然,其自序曰:“初学之士,妙龄而入,律书要旨,未暇师承,巧诋之风,薰染日著。”基于这一社会现实,徐氏编撰部分教化文字置于末卷,亦即“恕刻轨范”,其文强调为吏要律己、任恕,反对惨刻,试图利用儒家价值观念来改善这一问题。

然而,这一社会问题根深蒂固而又甚为普遍,甚至连“朱子过化之地”东阳亦是如此,“自更化以示,后生少年往往以吏为师,明律令,习刀笔,文深以为能,筐箧以为功,浮沉廊庑,汩没案椟,操其轻重,以与民为市。仁宗皇帝既御极,慨然稽古思治,以为天下者,五帝三王之天下,而弃《诗》《书》,纯任法律,奈何以复唐、虞、三代之治乎?于是诞降明诏,经术取士,士益贵矣” (蒋易《送郑希礼之建宁学录序》)。即便元仁宗开科举,倡导“援儒入吏”,亦不过昙花一现,无甚改变。徐氏欲以“恕刻轨范”来劝诫教化之,终究是不能如愿的。

无论是从辞书式的体例、面向见习吏员的写作定位,还是从儒学与吏术相结合的编撰特色来看,《吏学指南》皆为吏学读物中仅见,这种独特性又与其所属时代密切相关,既贴合当时的社会需求,又承载了徐元瑞对其所属时代的认识以及个人的主观努力,反映了一个大时代的历史风貌,而这部与大时代深度契合的小书流传至今,又为今日学界了解元代制度、词汇和社会面貌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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