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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不动产登记制度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03-22 22:31:34太叔媛江来源:

导读 不动产登记制度有哪些?1 异议登记异议登记是记载事实上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的异议。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是登

不动产登记制度有哪些?

1.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是记载事实上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的异议。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是登记在册的权利失去了推定正确的效力,第三人不能依据登记的公信力主张保护。与异议登记不同,更正登记完全消除了登记权利与物权的不一致,防止第三人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取得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

2.更正注册

003010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有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关异议登记的,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无效。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要求损害赔偿。”

3.预先登记

预告登记是指为了保全一项债权而进行的不动产登记,其目的是为了将来变更不动产的物权。这种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一种特殊类型。

003010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物权的实现,可以按照约定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通知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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